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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1081學期學生申請停修期間:10月28日(一)上午10:00~11月22日(五)下午10:00。
二、學生申請停修作業流程:學生資訊系統--選課管理--選課作業--申請停修--列印停修申請表--任課教師及導師簽章--送交學生所屬系所審核。
三、停修後之學分數不得低於學則規定:大學部一至三年級最低修習15學分,四年級最低應修習9學分。進修部停修後最低應修學分數基本上比照日間部,惟當學期申請減修者,一至三年級最低9學分,四年級減修者最低2學分。
四、延畢生在校期間提出停修申請後,該學期至少仍須俢習1個科目。
五、停修科目申請獲准後,不退學分費(未繳費者仍應補繳)。成績單註記「停修」字樣、學期學業平均之計算不含停俢學分。
六、停修申請紙本與系統需相符,完成「紙本程序」而將系統刪除,或於系統申請後未完紙本程序,皆視為未完成申請。